认罪认罚具结书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指控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的诉讼程序,然后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其见证下,与当事人就以上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意见。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很多当事人不清楚自己到底该不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清楚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认罪认罚具结书。 1、律师,检察院通知我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该不该签署呢?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往往意味着当事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建议适用的量刑和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到底要不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抉择。 如果案情简单无争议,签署认罪认罚后可以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或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且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则可以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如果案情复杂且争议较大,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错误,提出的量刑建议畸重又拒绝调整的情况下,则可以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如果您的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则需要您和您的辩护人进行协商,再决定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 2、律师,检察院上次通知我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当时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但现在我又接到检察院的通知,说是量刑建议改为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让我去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该怎么办? 以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能否撤回或变更的认识不一。但自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颁布并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后,这个问题终于有了定论。根据该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 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说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可以反悔,但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一方面会引起司法办案人员的反感,另一方面会引发一些其他不利后果。比如,反悔后可能会引发司法办案人员“报复性”量刑或抗诉加刑等。),而检察机关一般不能反悔。 2. 检察机关可以反悔的情形有: (1)案件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且该新的事实和证据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2)犯罪嫌疑人反悔的;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案件不存在以上检察机关可以反悔的三种情形,则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检察院要您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