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盖章的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补偿方案由征收部门不出门制定。合法性之一是征收部门必须加盖公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我们也可以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计划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计划。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拆迁补偿组成。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2.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补贴。   因此,当你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对方给出了补偿计划,那么你必须检查这些项目的具体金额,如果错了,你必须及时告诉对方。然而,如果你现在已经确定了补偿协议,那么你发现错过了补偿,你也可以及时找到对方。   如果不能协商,造成实际损失,建议您按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你只是说补偿计划,还没有签订协议,这种情况稍微好一点。现在不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以免因违约而遭受损失。   因为一旦你在协议上签字,如果你后悔,那就是违约。即使合同不利于你,你在维权的时候也要找到这方面的证据。所以,只要你还没有签协议,尽量不要签。   2.签订协议,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3.申请行政复议仍未解决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解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