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拆后签,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的,应当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再对房屋进行拆迁。因此,先拆后签是违法的。而五年前的补偿标准显然不适用于今天,我们可以向其补偿标准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   被征收人不服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违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二、征地拆迁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书面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地所有人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并附听证记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和安置费收支情况,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