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很低,发现项目不需要公共利益,被征收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防止征收项目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什么时候应该提出异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阶段及时采取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如下:   因此,如果发现房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对决定中规定的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被征收人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收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较低,评估报告存在缺陷。此时,他想提出异议,但他不知道法律救济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最近,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我听到这样一句话:房子的评估结果出来了,补偿只能是这样的,我不会继续争取房屋价值补偿的提高……   在实践中,似乎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认知误解,认为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必须是最终的补偿结果,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上,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确定补偿的重要依据,但它没有最终效力,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重要的司法救济权。   如果只针对评估报告,不接受评估结果,可以通过申请审查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进行救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评估。   3.由于无法与被征收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征收人在签订期限内未签订赔偿协议。后来,被征收人直接拿出了征收赔偿的决定,说要按照这个赔偿,但被征收人对这个内容不满意,还是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已在前文中提到。   如果已经收到了征收补偿的决定,被征收人此时不能懈怠维权。如果不对补偿决定进行救济,放弃司法救济权利,法律规定的维权期限一过,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