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一般来说,一旦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将全面履行,不得反悔。但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如有以下四种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能会反悔。
一是取消或者确认与房屋拆迁有关的行政许可。
房屋拆迁依靠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被非法撤销,那么在此基础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可以申请无效。
二是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赖于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房屋评估机构不依法选择的,或者房屋评估机构不依法评估的,或者房屋评估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三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表现出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受损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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