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出来之后,很多朋友就搞不清楚,以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等6个月就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现在《民法典》中又多了一条1年起诉离婚的规定,那究竟等6个月起诉还是等1年后再起诉呢?两条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如果没有冲突,那究竟适用哪一法律规定更好? 两条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两条法律规定的原文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两个法律规定的原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规定的隔6个月才能再起诉是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前提,相当于再一次起诉离婚的入场条件,如果达不到6个月的条件无特殊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至于再次起诉后,是否判决离婚,那就要看有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而《民法典》是实体法,其规定的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相当于法律给法官的一个裁判标准,如果达到这个条件,法院就必须判决离婚,从某种角度来说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两条法律规定并没有冲突。 6个月起诉好,还是分居满1年起诉好? 我们认为,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隔6个月就起诉离婚,不需要再等分居满1年后再起诉。具体理由有三: 因此,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不需要过于担心,时隔6个月可以启动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不需要再等分居满1年后再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