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却未被判决离婚,则不一定是第二次离婚。二次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此外,只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时,此时应准予离婚。所以不必全部离婚诉讼若再次提起,都会判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