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二级。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胸部损伤 5.6.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