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直接解雇,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还是不能胜任才能解雇。 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调岗系企业管理权的表现,如果调岗后工资待遇没有太大变化,工作岗位也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员工应当服从。 无法胜任工作的员工拒绝调岗,可以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企业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宋雷(化名)2007年1月入职天津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总务人事课总务人事系长。 根据公司《员工就业规则》规定,员工出现一级过失、累计2次二级过失或累计3次三级过失,公司都可以给予解雇处分,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或工作态度不端正,怠于完成公司指定的工作”属于三级过失行为。 2021年7月26日,公司以宋雷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岗至生产管理课,工资待遇不变。 宋雷拒绝调岗,多次收到公司发出的调动指示和警告信后仍未到新岗位工作。 2021年8月27日,公司向宋雷发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其收到第二次警告信及调动指示后仍不服从调动,给予其第三次警告处分,并依据《员工就业规则》 “累计三次出现三级过失”,给予解雇处分。 宋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400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宋雷的请求,宋雷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调整系企业管理权的表现。 公司对宋雷作出的调岗安排,工资待遇没有变化,工作岗位亦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宋雷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公司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宋雷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宋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