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开始我们进入《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的学习,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 先来看九十八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及其法律地位,原文是: 我们对照着有限责任股东会的规定来看,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会的组成,以及它的法律定位是完全一样的,都是由全体股东组成,也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唯一不同的点在于,有限公司股东组成的是“股东会”,而股份公司股东组成的是“股东大会”。 所以,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说到股东会的时候,你就知道指的是有限公司,说到股东大会的时候,说的是股份公司,跟公司的股东到底有多少个是没有关系的。 不过,在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都统一称为“股东会”,不再进行区分。 考虑到修订案还没有实行,我们依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股份公司的称为股东大会。 接着来看第九十九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原文是: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是一样的。 但是《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一共有两款,第一款说的是股东会的十一项职权,第二款说的是“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也就是说,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必须得召开股东大会来审议才能作出决定,而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样,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跟有限公司一样的是,股东要行使职权,也只能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形式来作出决定。 那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接着来看第一百条,关于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原文是: 01. 定期会议 股份公司规定每年必须要召开一次年会,其实就类似于有限公司有定期会议。 《公司法》没有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不过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的年度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主要是因为年度股东大会一般要在年度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出来后再召开。 而审计报告一般会在4月份之前公布,所以年度股东大会一般是在4-6月份之间举行。 02. 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在特殊情况出现的时候,应该在特殊情况出现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临时情况包括六类: 一是董事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时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也就是不足5名董事的时候; 另一种情况是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机构,如果董事会人数过少,就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经营。 所以少董事人数太少的时候,就要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补选,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是公司亏损太多的时候。 具体是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的亏损指的是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及当年发生的亏损总和; 这里的股本指的是实收股本而不是注册资本。 之所以要在亏损多的时候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因为亏损大,意味着公司经营出现了很大的问题,这个时候有必要让公司的股东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做出关于公司战略的决议,甚至作出调整公司董事的决议,来行使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三是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这一条与有限公司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四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来管理公司,所以,当公司发生了需要由股东来决策的事项,董事会就应该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提请股东来审议。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就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对于股份公司,必须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就是起码要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才能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才能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也就是说,在股份公司里面,其实董事会整体的作用更加重要。 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这个跟有限公司的规定也是一样的。 总结 总结一下今天的分享: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和职权,跟有限公司股东会基本是一致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也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特殊情况出现时需要在两个月内召开,特殊情况主要是涉及到公司股东利益以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那股东大会的主持和召开又跟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下回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