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换届依法产生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后,依法要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重新任命,没有法律条款明确。 有人认为,“一委两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应重新任命。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委两院”正职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受任期影响,换届后继续履职,无需重新任命。 关于任期的法律规定,宪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的是任期制,其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而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本身并没有任期制的规定。相比之下,地方人民政府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与“一委两院”正职一样,也实行任期制。因此,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也就是说,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要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委两院”正职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受换届影响,无需重新任命。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3年7月14日在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院长以外的法官任职期限是否受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限制”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虽然说,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委两院”相关工作人员任职没有任期限制,但在实践中,新一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换届后,随着监委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换届调整,以及党政干部交流轮岗制度的实行。“一委两院”相关工作人员往往也会进行调整,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从而保证“一委两院”正常运转和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