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认定子女对父母负有生养死葬的法定义务,遂判令子女共同负担其父亲的丧葬合理费用。翁大爷和胡老太共同生育三子女。 1997年,翁大爷与胡老太经法院判决离婚,由翁大爷抚养翁大姐,胡老太抚养两姐弟。2019年8月,翁大爷因患食道癌病逝。翁大爷去世后,两姐弟将大姐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翁大爷遗产及一次性抚恤金486204.87元。法院酌情确定三人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后,判决由二姐、三弟各自分得80000元、180000元,剩余财产由大姐分得。之后,大姐多次与两姐弟协商分摊父亲的丧葬费用,均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姐弟均为翁大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死者安葬义务,应共同承担办理父亲翁大爷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大姐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参照三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酌情确定由二姐承担5500元、三弟承担12700元,其余费用由大姐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扶助义务既包括子女对父母生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也包括对父母死后妥善安葬的义务。(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谯燕 孙子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