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逐渐成为家庭人口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子女婚嫁时,除了男方家庭会向女方家庭赠送一定的彩礼,女方出嫁的时候,也会有一定的嫁妆陪嫁,并且已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习俗。那么法律意义上来讲,陪嫁物品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本期以案说法来看一看“女方嫁妆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陶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出嫁前,陶某母亲于同年11月20日给付陶某1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作为嫁妆。当月24日,陶某、李某一同购买了轿车一辆。在购车过程中,陶某向商家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2019年1月车辆正式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婚后也一直未共同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陶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要求李某退回15万元购车款,或者返还涉案车辆。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购车款中的15万元是陶某母亲给其女儿的,系为结婚而购车,在性质上应属陪嫁物,系婚前个人财产。其次,车辆作为动产,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所有权。陶某陈述为方便而将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某也并无证据证明对方有赠与意思。据此,法院判令李某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