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2008年因拆迁分了四套回迁安置房。自己将其中一套卖给他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是二十六万元。双方待能办房产证时再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支付了二十五万房款,另外一万元约定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买方再支付给张某。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给了买方居住使用。但因政策和开发商原因,该房屋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 今年该房产可以办理房产证。但双方就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交纳的税费由谁承担产生分歧。因为合同对办理房产过户费用及税费由谁交纳约定不明,双方都想由对方承担全部税费及费用。张某因此还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房产办理过户产生的税费及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张某是否有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可以在合同里约定房产买卖办理过户时税费及费用由谁承担。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分担。根据政策规定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应当承担税费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交易税。买方需要承担的有:契税、印花税、交易税、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所以张某没有撤销合同的理由和权利,并且撤销合同已经过了一年期限。 如果张某拒不配合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买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张某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房产过户。 感谢关注!普及法律知识、分享法律资讯、提供法律服务。用法律为您工作、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