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 子女因遗产分割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诉讼中,孙女以对老人扶养更多为由 要求酌情分得遗产 这样做合理吗? 往下看,一起了解 ↓↓↓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夏女士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李瑜、长子李大、次子李智、三子李若。三子李若先于二位老人去世,生前有一独子李永。在李若走后,李先生、夏女士先后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在二老去世后,各继承人因老人遗留的三百余万元存款分割事宜起了纠纷。李智、李瑜、李永将李大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人的遗产。 诉讼过程中,李大之女李蕾申请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原因是为照顾老人生活,李蕾与夏女士共同居住,期间老人的房租支出、衣食住行、医疗费、保姆费等均由李蕾支付,保守统计约六十万余元。夏女士晚年三次住院,李蕾也精心照顾。李蕾认为,其虽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老人生前扶养更多,故要求作为被告参与诉讼,酌情分得适当遗产。为此,李蕾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的病历材料、与医生的聊天记录、为老人支付医疗费、雇请保姆、支付房租、水电费、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的证据。 被告李大认可李蕾所述,称李蕾照顾老人尽心尽力,同意酌情分给李蕾一定的遗产。 原告李智、李瑜、李永认可李蕾照顾老人付出较多,但是李蕾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同意分给其遗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李蕾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的诉辩意见,可以确认李蕾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对其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的申请予以准许。 后续庭审中,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老人遗产分割协商一致,同意酌情分给李蕾一定遗产,具体方式是从老人遗产中先行析出部分存款,剩余款项由李大、李智、李瑜、李永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 法官提醒 继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李先生与夏女士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李先生与夏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故二人的继承人应系其所生育的四个子女。其中,李若先于二被继承人死亡,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其子李永可代位继承老人的遗产,故本案的继承人系李瑜、李大、李智、李永。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一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关于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如下几个因素:一是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包括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可以酌情多给;二是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包括遗产的种类、数量、继承人的数量、经济情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如果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要特别加以照顾的人,应首先保障此种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虑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诉求。 本案中,李蕾虽非李先生与夏女士的继承人,但其在老人生前对老人经济上予以资助、生活上予以扶助,对老人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李蕾可以酌情分得遗产。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