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男;李四,女。两人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5月,张三与李四达成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离婚后,男方向女方支付夫妻财产分割款人民币180万元,支付方式为:双方正式申请离婚当日,男方向女方支付90万元;领取离婚证当日,男方向女方支付剩余的90万元。协议还明确约定双方登记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解除离婚协议条款。 张三与李四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当日,张三按照协议约定向李四支付了9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自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后,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但期限届满后,李四未前往领取。2021年10月,李四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有房产,而张三认为其支付给李四的90万元,李四应当予以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起诉离婚,张三也同意,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张三与李四于2021年5月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双方最终未能办理完离婚登记,故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争议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应当支付李四房屋补偿款120万元。至于张三主张的已经支付的90万元夫妻财产分割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基于张三已经将上述90万元支付给李四,应当在支付房屋补偿款时将张三部分45万元予以扣除,最终判决张三需支付李四房屋补偿款75万元。 离婚协议 律师分析 案例中,男方张三与女方李四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持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张三亦按照《离婚协议》向李四支付了90万元补偿款。 从该《离婚协议》的性质上来说,该《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男女双方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使《离婚协议》具有可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合同要件的规定;但是另一方面,该《离婚协议》又不是纯粹的财产性民事合同,该《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的,从法律上来说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也就是说该《离婚协议》的生效除了男女双方的合意之外,还必须经法定的离婚程序。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即上述案中应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后,才可视作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具体到本案例中,因张三与李四最终并未领取离婚证,因此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双方《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因此张三依据协议支付给李四的90万元,李四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在张三付款时,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款项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三主张该90万元部分系借款,部分系个人财产。但其提交的借款记录中并未载明所借款项用途,所借款项数额亦无法对应,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剩余款项系其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将上述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予以分割,张三分得45万元,李四分得45万元。 律师提示 律师在此提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特别注意事项: 1、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生效,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的判决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2、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如有约定补偿款项或其他财物支付义务,支付时间注意应当在自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后,避免出现本案中情形。 3、协议离婚,拟定离婚协议时,应当表述严谨,避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