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赠与合同是什么? 依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赠与合同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从赠与人方面说,需作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从受赠人方面说,需表示愿意接受其财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赠与合同这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成立。 2.赠与合同虽系双方法律行为,但属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表现为仅赠与人负有义务,即承担无偿将其赠与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属于受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没有相应的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也不构成赠与的对价。 3.《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原则,要物为例外,对于例外情形应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本条规定中并无关于赠与为实践性的要求,故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其双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则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为判断标准。 二、哪些财产可以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使用了“财产”而非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表述。 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除移转物的所有权的情形以外,知识产权、股权,甚至是对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财产进行赠与的也大量存在。故,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应均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该财产范围在《慈善法》中也能得到印证,根据《慈善法》第36条的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 三、赠与可以附带条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故,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但在附义务赠与中,所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所附义务无效。如赠与人已经履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情况下,当所附义务为赠与的主要目的时,所附义务无效,赠与合同也无效,受赠人应将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赠予财产 四、赠与的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上文提到赠与是诺成合同,虽然使赠与人受有一定约束,但法律尊重赠与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自由。为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同时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可以保障双方利益均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提醒:公民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他人时,应慎重考虑。赠与他人财产,特别是附义务赠与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对赠与财产的范围、移转时间、方式以及受赠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受赠与人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