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与某员工因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没有支付,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求全额支付工资外,还要求我们支付额外25%的加付赔偿金,员工加付赔偿金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A: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但员工该诉求未得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改正的情况下,员工要求加付赔偿金,原则上不会获得支持。 第二,员工之所以会有如此的诉求,是因为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如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但上述办法已经废止,不再执行。但是《劳动合同法》仍有相关加付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管理提示】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应保证员工切身利益。如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而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单位拖欠工资事实清楚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而单位仍拒不支付,单位除支付拖欠工资外,应当加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