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都是“故意”,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刑法分则为了防止惩罚不周延,便从不同方式、角度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而犯罪人实行危害行为不可能完全按照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去实行犯罪,可能触犯多个罪名,而且有的规范条文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寻找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界限成为必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要件内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责任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结果,仍然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包含伤害故意。因为杀人是剥夺生命的过程,必然损害了人的身体健康机能,不论杀人既遂还是未遂都有伤害的结果或危险性。 从结果上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是没有区别的,从责任上看,都是故意。但无论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行为内容与责任的具体内容来讲,区别相当明显。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认定。所以在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意伤害罪时,首先应从客观事实到主观心态的认识规律。即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对死亡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心理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认识和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杀人行为客观存在,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在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其次应先判断是高度的故意杀人罪,再判断是低度的故意伤害罪。在行为已经致人死亡或者至少具有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的场合,应当先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确定没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再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伤害故意,也即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在能够确定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具有伤害的故意,但不能确定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罪疑从轻的原则处理,认定行为人仅具有伤害故意。 简单来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轻伤上的结果,便成立故意伤害罪,不需要进一步区分行为人有轻伤的故意还是重伤的故意。但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是故意认识的对象。正如故意伤害致死罪中,如果对"致死"的结果有认识,那就成立故意杀人罪。 同时应该注意,在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时,最后应综合考察案件事实,将以下要素放入考查范围:(1)打击部位和犯罪工具。(2)打击强度与行为的节制。(3)行为的危险性及程度。(4)事件起因、行为动机及有无预谋。(5)犯罪之后的态度与表现。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