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分析: “补签”“倒签”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倒签”“补签”其实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的签订日期或劳动合同期间的起始日补签在实际补签日或之前。签订日期补签在实际签订日的,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补签”;签订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倒签”。上述通常所称的“补签”“倒签”亦系本期问题中以及下文中所称的“补签”“倒签”。 举个例子: 小三于2019年5月10日入职唐门公司,直到2019年10月10日唐门公司才与小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实际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则是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实际签订日期)为2019年05月10日,则是倒签劳动合同。 补签和倒签的区别主要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落款日期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的是补签,落款日期在实际用工之日的则是倒签。 那么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例如上述例子中是否要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根据目前深圳、广州、东莞目前的司法实践,倒签是有效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签则要看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间,如果补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也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亦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谈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深圳裁判要点: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是劳动者入职之日,涵盖了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的期间,对劳动者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26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摘要: 深圳中院认为: 案例二 深圳裁判要点:倒签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认可,劳动者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99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4日) 摘要: 深圳中院认为: 案例三 深圳裁判要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29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06月17日) 摘要: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