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兄弟三人,父母早年离婚,小王和弟弟随母亲共同生活。后来,小王母亲患有脑血栓,脑萎缩,神志不清多年,现小王申请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自己为其母亲的监护人。 小王的弟弟陈述,2015年开始母亲就患有脑血栓,脑萎缩,神志不清多年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没有语言表达能力,现在在敬老院,由我大哥小王负责相关的各项事务及各项支出费用。同意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为我母亲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小王的母亲曾于2015年5月22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肺囊肿,Ⅰ型呼吸衰竭,脑梗塞。SY市某敬老院出具情况说明:小王母亲2007年8月1日入住该敬老院,该患者患有脑血栓,大小便完全不能自理,行动缓慢,属介护型。2015年病情加重,不能自主进食,神志不清,完全卧床,每天靠鼻饲进行,需要24小时护理。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病案、SY市东兴敬老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小王母亲现实身体状况,法院认定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申请人小王申请法院指定其为监护人的问题,鉴于现由小王处理其母亲的各项事务,且其余兄弟二人均同意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小王担任监护人。故对申请人小王申请为其母亲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