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实践中,股东经常向企业借款,以弥补公司资金的不足,涉及税前扣除贷款利息所得税。那么这个该如何算呢? 首先,股东向企业借款,所得税前扣除利息:一是利率限制,即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二是贷款本金比例限制,即贷款本金不得超过股权投资的一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比1,非金融企业为2比1。 我们来看看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收政策的通知》: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下列规定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过当期及以后年度不得扣除。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不高于国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利息费用。 结合《财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难得出结论,股东首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借款利息定价公平,反映市场真实利率,一般指借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其次,不能削弱资本,债权占据企业资本的主导地位,防止股东利用借款利息逃避所得税。 此外,在股东贷款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应付出资不到位,股东向企业借款相当于应付出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足够的应付资本,企业外部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际支付资本和应付资本差额应付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由企业投资者承担,不得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