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是50周岁,女干部是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是55周岁。如果企业女工人转为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呢? 1、我国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转为个人灵活就业(企业的女工人转为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我们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文件是1978年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国家延迟退休的方案在讨论之中,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政策出台。 2、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该文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你如果是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保,一般情况是需要等到55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这类人群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如今,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女性原来在企业工作,是企业女工人岗位。但后来从企业下岗,不得已自谋职业,只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本来应该50岁退休,被迫下岗四处打零工,还要55岁才能退休,岂不是不太合理?那么,对于这类女性劳动者,她们的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呢?全国各省市地区的具体规定不一样。 国家的正式发文中:在2002年的《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中规定,凡是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在(劳社部发〔2001〕20号)下发前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可以在达到缴费年限15年时,允许按照(国发〔1978〕104号)退休。 文件中提到的国有企业工作经历、在2001年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都应该有个人档案来佐证。 1、江苏省新政规定 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也就是说符合条件之一,灵活就业女性就可以50岁退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1)、曾为原固定工 固定工: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有职工都为固定职工) 也就是说女灵活就业人员是1998年以前由国家包分配到国有企业工作。我认为固定工身份需要档案中的相关材料来佐证。 2)、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也就是说女灵活就业人员原来是国有企业的工人,在2001年之前从企业离开,要么是被动下岗,要么是自己主动离职。我认为国有企业工人身份是需要档案材料来证明。 3)、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 也就是女灵活就业人员原来在企业工作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广东省政策规定 广东省2019年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按年满50周岁执行。 3、广西省政策规定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在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即:用人单位女性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用人单位女性职工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身份是灵活就业人员就是55岁退休。 对于企业女工人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是55周岁,少部分地区按照50周岁退休。有些地区按照有无企业工作经历及缴费年限来确定退休年龄;有的地区以在职时的身份确定退休年龄。 另外,如果企业女工人下岗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过去有在国有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人员,而且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经过人社部门的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即使后来下岗了,过去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仍然是有效的,满足条件是可以申请提前办理退休。具体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企业女工人转为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之后,到底多少岁退休,还要看各省市地区的政策规定,退休年龄需要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