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 1、《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 第一,浮动抵押权在设立时,抵押财产范围不特定,是浮动抵押权的基本特征,不影响浮动抵押权的成立。 动产浮动抵押(看完这个案例就懂了) 第二,浮动抵押权依抵押合同而设立,登记为对抗要件。 2、《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