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指导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的责任划分指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责任划分,而非多名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多名加害人之间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但若受害方无过错、无责任,则应认定加害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罪的两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两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但受害方并无过错,因此对于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应认定作为加害方的行为人负全部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为何法院最后还以肇事方全责为由从重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交通肇事 责任划分 加害方 受害方 同等责任 过错 全部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超速行驶 交通事故 死亡 受伤 特别恶劣情节
【基本案情】
郝X泼于2012年2月7日驾驶出租车,行至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时,与周X训所驾驶的福克斯轿车发生擦剐,经协商,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即郝X泼带周X训至理赔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理赔中心)进行定损理赔。心怀怨气的郝X泼带周X训绕道向渝中区行驶。当天下午三时左右,在限速50公里每小时的路上,郝X泼、周X训驾驶各自的车辆分别以70公里、80公里的时速行驶,当两车行至江北区观音桥下穿道往渝中区方向出口处时,周X训驾驶车辆的左侧擦剐、碰撞了郝X泼驾驶车辆的右侧,两车因此失控,并穿越了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此时,聂XX驾驶的奥迪车从逆向正常行驶,郝X泼驾驶的车辆与该奥迪车相撞后,冲上人行横道,与行走在人行横道的张XX、杨X、廖XX、杨XX、杨X铭、叶XX、秦XX等七人发生碰撞;周X训驾驶的车辆则与逆向行驶的喻X驾驶的轿车相撞,喻X、张X1、张X文、张X2、余X以及周X训等六人因此受伤。
上述人员中,张XX当场死亡,杨X、张X文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经鉴定,杨X、张XX的死亡原因为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张X文的死亡原因为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喻X构成轻伤。警察支队(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周X训、郝X泼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的认定。经查,郝X泼、周X训在事故发生后均拨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次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以郝X泼、周X训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两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受害方无过错,则两行为人作为加害方是否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郝X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周X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周X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同等责任”是指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责任同等,造成交通事故的多方之间负同等责任,但受害方对于交通事故无过错的,应将交通事故加害方视为一个整体,对事故负完全责任。
就本案而言,郝X泼与周X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发生车辆碰撞,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虽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郝X泼与周X训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但该“同等责任”系就郝X泼与周X训之间责任的划分而言的。郝X泼与周X训均为加害人,相对于无过错的被害人而言,郝X泼与周X训对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即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故应对判处二人在三年以上七年的有期徒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周X训、郝X泼交通肇事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客观后果·负完全、主要责任·存在严重情形 (S07050203022)
【案 号】 (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93号
【罪 名】 交通肇事罪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3日刊载
【检 索 码】 P0613+++49CQYZ++0413C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周X训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X训。
原审被告人:郝X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X训、郝X泼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X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X泼于2012年2月7日9时许,驾驶出租车行至重庆市渝北区时与被告人周X训驾驶的福克斯轿车发生擦剐,经协商,二人达成一致意见,由郝X泼带路到重庆市渝中区理赔中心定损理赔。郝X泼因心怀怨气,而带周X训绕道驶往渝中区。当天下午,郝X泼、周X训分别驾驶各自的车辆以超过70公里、8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该路段的限速为50公里每小时50公里。当车辆行驶至江北区观音桥下穿道往渝中区方向出口处时,周X训驾驶的车辆的左侧与郝X泼驾驶的车辆的右侧发生擦剐、碰撞,致使两车失控并越过了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郝X泼驾驶的车辆与逆向正常行驶的聂XX驾驶的奥迪车相撞后,冲上人行道,撞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XX、杨X、廖XX、杨XX、杨X铭、叶XX、秦XX等7人;周X训驾驶的车辆与逆向行驶的喻X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车上的喻X、张X1、张X文、张X2、余X以及周X训等6人受伤。前述人员中,张XX当场死亡,杨X、张X文在送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鉴定,杨X、张XX系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死亡;张X文系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喻X损伤程度属轻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训、郝X泼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郝X泼、周X训均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次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X泼、周X训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以致两车发生擦剐、碰撞后失控,造成完全无责任的3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决:一、被告人郝X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二、被告人周X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周X训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负同等责任”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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