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个人破产法在国内讨论十多年后,终于走出了标志性的一步,破冰之举引起社会热议。 众所周知,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个人即使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这次深圳人大的地方立法无疑为这种局面的改变又贡献了一份力量。 德国破产法(诚信创业者的福音) 2020年确实是异常艰难的一年,突如其来的黑天鹅“新冠肺炎”给所有的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危机。对于创业者而言,更加是雪上加霜,销售业绩、员工工资、房屋租金、供应商货款......都是一座座压在创业者身上的大山,疫情期间压力更是成倍增加。个人破产制度无疑为创业者创业失败开辟了一条退出市场的通道,最大限度地解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但同时却又不得不直面诸多质疑。创业者、创业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回避不了的问题。 本文我们将从「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带给大家一些启发、来一次思路的碰撞。 一、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a." 死亡 " 是个人债务在无法清偿的情况下,部分创业者选择消除债务的极端方式。 b.为什么公司有限责任防火墙会崩塌?演变为个人债务? (1)借款合同中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条款 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现金流紧张的时候,不管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民间融资,资方势必会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时候金融机构还会要求几家企业之间互保。本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防火墙就荡然无存了,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当然相安无事,一旦公司有什么风险,就会波及个人,演变为个人债务。锤子科技的创始人罗永浩,他就是因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负债超过三亿多的典型例子。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虽然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也有例外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如果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公司的财务、业务与工作人员和股东个人的财务、业务、工作人员等方面混同,就很容易使得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回购条款 很多创业者在股权融资时都会遇到投资人回购条款,一旦发生回购触发情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就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回购投资人的股权,这里面就会涉及股东个人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就是无限责任。对赌回购条款的典型案例就是前段时间刷屏的 " 最惨创业者 "郭建案。 (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进行公司清算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公司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也是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之一,只是实践中相对发生较少。 c.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完全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是有限豁免责任,这个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将无力还钱的“诚信破产人”与拒不还钱的“老赖”作出严格区分,既降低了国家对“诚信破产人”的救济成本,又能让“诚信破产人”无需面对无休无止的债务追偿,在有限地清偿之后有机会重新回归市场。 如果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那么加上“个人破产法”就完整了。下面我们来看看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现状。 二、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现状 a.国内发展现状 2014年——2016年期间,深圳中院就《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专项调研; 2016年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台州中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首次创新建立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十三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2019年9月,温州市中院发布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率先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意见》,健全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20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推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但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个人破产法一定会出台。 b.他山之石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 作为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实践效果、影响范围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美国破产法采用当然免责主义,在破产程序中若法院没有专门做出拒绝给予债务豁免的决定,债务人就会自动获得债务免责。但美国破产法第727 条还规定了十种不能自动免责的情形,如欺诈性的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未能做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匿或销毁这些记录等。 【德国个人破产制度】 《德国破产法》1999年引入了个人破产程序,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德国,个人破产,债务人必须提交申请,且有严格的长达六年的债务人行为考察期,债务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财产监管受托人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债权人也享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最后,当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 并且在这一期间未出现拒绝给予债务人剩余债务免除的情形, 那么破产法院才会最终宣布给予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a.个人破产申请必须有严格的程序 提问:如果创业失败,如何申请个人破产? 甜律师:对于个人破产申请,我们认为一定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准入门槛。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制度设立个人破产法庭及引入破产清算师,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清算师提供的资料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破产申请的法定情形。 b.个人破产豁免债务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 提问:个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成功?就可以真的不用还钱了? 甜律师:当然不会。不是个人申请破产,人生就可以关机重启,以后赚的钱与债权人就没关系了,这样的制度就变成了儿戏。未来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应当是有限豁免。个人破产申请人的债务不会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而必须是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严格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能获得豁免。 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高收入要申报。比如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这个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c.防止恶意逃债,个人破产制度不能成为“老赖”的保护伞 提问: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 甜律师:这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设立过程中争议最大,也是最敏感的。我们国家在个人破产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的制度,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严厉惩处。同时在破产申请到裁定破产的过程中,也要加大审查力度,甄别破产申请人究竟是“老赖”还是“诚信债务人”,可以借鉴德国的破产清算师制度,引入社会的力量一起参与。 d.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要健全 提问:关于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有哪些呢? 甜律师: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很重要,因为个人破产如果未来立法,一定不是一部孤立的法律,它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支持才能走的长远,也才能体现其真正的社会意义。 比如首先必须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来确认个人财产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才能判断出破产申请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又比如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与个人破产制度关系密切,因为只有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才能客观判断破产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究竟是诚信破产人还是老赖;另外还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何保障破产债务人未来的正常生活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要素,这时候就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其生活中的困难..… 个人破产制度正在如火如荼地酝酿当中,这关乎千千万万的市场主体,也关乎千千万万的创业者,以上就是我们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浅见。你对该制度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与大家一起讨论。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