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吗(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诉讼外的和解协议怎么办)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 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2号指导案例。本案依据的法条系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该条款系针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经过2012年、2017年两次修改已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在二审期间和吴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未经过法院制作调解书),撤回上诉,但西城纸业公司并没履行和解协议,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法院予以支持。实际上本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属于诉讼过程达成和解的情况,显然本案对执行和解的规定做了扩大解释。 关于执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除了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新达成的和解协议书提起诉讼。依据本案的裁判逻辑,本案中的和解协议(诉讼外的和解协议)同样具备可诉性,已无疑义。 实践中,当事人若希望诉讼外的和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提交法院,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债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则债权人可径行申请执行。 对于双方未就诉讼外的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及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若债务人不履行则债权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