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诉讼,很多人都知道“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地域管辖原则。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也遵循这一原则,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当出借人考虑诉讼成本,不愿意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想在自己居住地起诉,是否可行呢?这就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就这个问题,我们通过本文跟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借款协议或者借条等方式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在出借方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如果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当向约定的法院起诉。但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否则该约定无效。此时,应当按照双方无约定管辖的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原告既可以去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如何确定,大家应该比较清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呢?合同履行地,是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或借条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如果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事后双方可以通过补偿协议进行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