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 开 栏 语 民法典有多少条(|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6)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第六集非法人组织有代表人吗? 答起来▼▼▼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只能由一人担任吗? 点击抽屉查看答案 根据民法典第105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非法人组织代表人并非只能由一人担任。   非法人组织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吗? 点击抽屉查看答案 根据民法典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非法人组织也需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七集个人信息买卖不得 读起来▼▼▼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答起来▼▼▼   小花的邻居小丽久出未归,这一晚,小丽的房屋因暴雨成为了危房,小花便自掏腰包雇人为小丽修缮了房屋。过了数十日,小丽回来了,此时小花可以向小丽索要修缮费用吗( )   A.不可以,小花自己要给小丽修缮房屋的,就要自己掏腰包;   B.都是邻居,谁出钱都一样;   C.小花可以要求小丽把自己的房屋修缮一下;   D.小花有权要求小丽支付为其修缮房屋的必要费用。 点击抽屉查看答案 答案:D 根据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小花作为小丽的邻居,没有法定义务为其修缮房屋,且二人之间也没有相关约定,小花乐于助人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小丽偿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八集孩子偷偷“氪金”怎么破? 读起来▼▼▼ 孩子偷偷“氪金”4万余元,家长怒而起诉!   【基本案情】 13岁的浩浩被网上的一款部落游戏吸引,并偷偷用母亲的支付宝向该款游戏充值虚拟游戏币“宝石”,金额高达4万余元。然而,纸包不住火——浩浩母亲发现上述行为后,遂以浩浩法定代理人身份,将运营该款游戏的某科技公司诉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转账充值的钱款。   【裁判结果】 经嘉善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科技公司当场一次性返还原告部分款项,并对原告名下的游戏账号作永久封禁。   【案例解析】 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向网络平台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呢?一般而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 答起来▼▼▼   十二岁的敏敏花了两万元压岁钱给自己买了一台电脑,敏敏的妈妈知道后非常生气,她可以( )。   A.敏敏用私房钱买电脑,母亲无权干涉;   B.敏敏十二岁了,已经是个小大人了,母亲不能和电脑店交涉退款;   C.可以以店家欺诈为由向工商部门举报;   D.以敏敏12岁为由,与店家协商退货退款。点击抽屉查看答案 答案:D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敏敏十二岁,独自消费两万元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行为,妈妈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和电脑店交涉退货退款哦。 第九集事关代理,你要知道这些! 读起来▼▼▼   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3周岁的原告钱某多次前往被告龙某所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龙某熟识后,钱某称要文身,龙某遂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2021年2月,钱某的母亲送钱某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钱某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钱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钱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文身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原告钱某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另一方面,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某美容工作室返还原告钱某文身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钱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作出由经营者依法返还文身价款,并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代理方式,本案钱某父母的代理行为即为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代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本案提醒广大家长,在未成年利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合理运用法定代理权,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答起来▼▼▼   小明因毛老师舞艺高超,便花高价请她教自己跳舞,结果毛老师却让自己的学生代教。请问毛老师是否可以请人代课?   A.不可以哦!小明交钱学跳舞学习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不得找他人代理;   B.可以,只要有老师给小明上课就可以;  C.不可以,除非把授课费用降低;   D.可以,毛老师的学生也能代表毛老师。 点击抽屉查看答案 答案:A根据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小明与毛老师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小明是因为毛老师的舞艺精湛才找毛老师教,所有必须由毛老师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理。 第十集英烈权益不容侵犯 读起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16笔,金额共计30846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该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为更好地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曲解了雷锋精神,构成对雷锋同志人格利益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热爱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答起来▼▼▼   宋某路遇一女童落水,便奋勇跳入水中救人,但救助过程中对其造成了局部挫伤,自己也因此丢失一部手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宋某属于自愿救人,手机丢失属于意外,女童父母无须对此负责;   B.虽然宋某见义勇为救了女童,但仍需承担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   C.由落水儿童父母决定宋某是否应当支付医药费;   D.宋某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同时女童父母还需对宋某丢失的手机予以适当补偿。 点击抽屉查看答案 答案:D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