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由此,债权人行使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的前提是必须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若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法院将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请求内容与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请求内容不一致的,法院对超出申报内容部分请求不予支持,认为该部分诉讼请求尚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应当先向管理人申报。
在破产程序中,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程序应当是:
债权申报书(债权人在未申报债权的情况下)
●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 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在未经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阶段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将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44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48条第1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58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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