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应履行哪些权利义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小编整理了关于山西省就业见习的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0、见习单位应履行哪些权利义务?
解除实习协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
(1)与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2)对见习人员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对于无故缺勤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见习人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
(3)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解决见习人员的午餐问题。
(5)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
(6)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7)见习期满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及考核意见。
(8)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11、见习人员应履行哪些权利义务?
(1)遵守见习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日常出勤,遵守请消假制度;
(3)认真履行见习单位交予的工作职责;
(4)严格遵守见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6)无法继续参加见习时,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见习单位,并在做好工作交接后,解除见习协议;
(7)见习单位有以下行为,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或举报:
1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
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对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岗位对接,进行岗前培训,做好见习工作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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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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