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应履行哪些权利义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小编整理了关于山西省就业见习的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0、见习单位应履行哪些权利义务? 解除实习协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   (1)与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2)对见习人员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对于无故缺勤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见习人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   (3)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解决见习人员的午餐问题。   (5)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   (6)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7)见习期满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及考核意见。   (8)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11、见习人员应履行哪些权利义务? (1)遵守见习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日常出勤,遵守请消假制度; (3)认真履行见习单位交予的工作职责; (4)严格遵守见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6)无法继续参加见习时,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见习单位,并在做好工作交接后,解除见习协议;   (7)见习单位有以下行为,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或举报: 1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   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对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岗位对接,进行岗前培训,做好见习工作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如果您也有疑问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编辑: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