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或出现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时,一方当事人就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法有效的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合同一方的单方通知就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需要合同相对方的同意。 本文简要分析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以供参考: 01只有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一方才能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外,法定解除权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规定: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聚某公司与电大财校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电大财校所主张的政府拟对合作开发的土地重新拍卖、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合同约定的电大财校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也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利行使方式和期限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电大财校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电大财校以《解除函》通知聚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合作开发协议书》已经解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02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合理期限,解除权灭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该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解除权人长时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足以使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合同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此外,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也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通常情况下,解除权人超出合理期限为行使解除权的,法院就视为解除权人已经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也消灭。 周某英、魏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魏某的付款事实,魏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经达到合同约定周某英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但是在魏某违约后的近3年的时间里,没有证据证明周某英通知魏某解除合同。周某英第一次起诉魏某和桂盛公司时也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02年2月28日)届满后,魏某与新天都公司又支付88万元,周某英的收款行为表明其与魏某对原来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了变更。周某英长时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足以使魏某有理由相信周某英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合同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故重审二审判决不解除合同是适当的,应予维持。 03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二者只能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接受相对方的履行或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的,视为放弃解除权 法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解除,而是赋予合同一方以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需通过法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即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作出合同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而维持合同继续存续。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方式都属于对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二者只能择其一行使。因此,解除权人作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即推定其放弃解除权。简言之,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只能择其一而行之,否则将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信业医药与天康公司、赵某、亿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诚实信用原则及维护交易安全角度,通常也应首选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违约责任之间,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04合同履行殆尽时,守约方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 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但如果违约方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京顺公司与银座公司建设川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优于法定解除,但不得滥用,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银座公司虽逾期支付土地转让款构成违约,但其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已达合同总额的98.1%,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因履行瑕疵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京顺公司虽主张解除合同,但并未依法向银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银座公司已将其兴建的蓝岸丽舍别墅区出售给诸多第三人,解除合同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已不具备解除的条件。故对京顺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05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守约方不得行使解除权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需要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在起草合同时,需要审慎的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谨慎行使解除权;对于轻微的违约行为,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比约定“解除合同”更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权益。 华润公司、石正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虽然石正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对案涉租赁物设定了抵押权行为,违反了双方租赁合同第7.2.2条的约定,但是华润公司直至单方解除合同前一直正常开业经营,该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未影响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 06行使解除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得的预期可得利益。 刘某新、刘某青合同纠纷,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25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刘某新、刘某青应否赔偿学海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约行为是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在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守约方实际面临两种利益抉择,其一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其二是选择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后必然涉及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问题。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对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法律规定可得利益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加重当事人的违约成本,以期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督促当事人诚信履约,保护守约方的信赖利益,并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在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将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定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不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其中,显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甚至纵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亦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立法初衷。因而,可以并且应当将可得利益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但应以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本案中,根据《开发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案涉项目承包价款包括三部分,其一为8000万元款项和价值2000万元的车位,其二为童某军无偿为学海公司建设的34300平方米的毛坯房,其三为童某军无偿为学海公司建设的150个地下车位。可见,如《开发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得以完全履行完毕,学海公司将可以获得上述收益。作为《开发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当事人,童某军应可预见违反合同可能给学海公司造成的损失,而作为案涉项目承包权利义务承接人的刘某新、刘某青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故原判决判令刘某新、刘某青向学海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权必须依法设置并依法行使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预设条款的效果。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