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张强(化名)意外去世,家人遵从三日内“入土为安”的习俗,在未查明死因的情况下将其安葬,导致意外险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不排除猝死”为由拒绝理赔。当传统习俗与商业制度冲突,法院将如何判定?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此案,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理赔款。 2021年6月2日,张强在加油站内倒车过程中,撞到了加油站墙体和旁边车辆,造成两车、墙体及金属护栏损坏。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张强在车内死亡,遂立即报警。 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记载为“不排除猝死”。而在张强的河南老家,当地有逝者需在三日内“入土为安”的习俗。在尸表检验鉴定期间,张强家属来到交通支队事故科,要求领走尸体回乡安葬,出具了申请书,签字并按下手印。 其后,司法鉴定意见作出结论:张强的撞击伤口并非致命损伤,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建议进一步进行尸体解剖鉴定。但由于张强已被安葬,无法再进行解剖鉴定。 此前,张强妻子为其投保了意外险,意外身故责任限额为20万元。2021年7月,保险公司向张强家属出具拒赔通知书,告知因本案中张强死亡无法判定为意外事故所致,不符合意外险身故理赔条件,无法予以赔付。张强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理赔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协助保险人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因张强家属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明,根据全案证据无法判断张强死亡系因车辆碰撞意外事故或者猝死或者共同原因导致。 东城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被保险人家属对于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具有过错,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强家属支付6万元理赔款。 本案的审理法官郝笛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意外险案件,因“猝死”应否理赔的纠纷日益增多。很多投保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猝死”意味着突然死亡,当然属于意外事故,既然购买了意外险就应当赔付。其实不然,意外险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猝死”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猝死”的发生与被保险人自身的身体情况相关。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以死亡证明书记载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不排除猝死”,猝死不属于意外事故,从而拒赔。 郝笛提醒,消费者投保意外险时,特别是互联网投保缺乏线下代理人指导时,切记要阅读合同条款,看清保险责任是否包涵“猝死”,以免陷入自己购买的意外险当然包涵“猝死”责任的认识误区。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在意外险产品中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包含“猝死”责任,或通过纳入免责条款中予以明确,并依法对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与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