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船营法院审结了一起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程序案件。 2013年7月,关某因车祸颅脑重度损伤,形成脑外伤史合并右侧肢体偏瘫,完全性失语,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经吉林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关某卧床不起,无法说话,亦不能书写表达,办理诸多事情频频碰壁,基于此,关某家人求助于船营法院。为保证关某的民事权益能够实现,关某的大女儿刘某依法向船营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刘某作为被申请人关某的监护人。 鉴于案情特殊,为尽快依法妥善办结此案,切实解决好关某一家的实际困难,办案法官实地走访了关某的家人和亲戚,了解到关某的配偶年事已高,也需要儿女照料,又充分听取了关某其他子女的意见。随后,办案法官迅速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户口证明、鉴定材料等,及时与某鉴定机构沟通联系加快鉴定,经评定关某确为一级伤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办案法官马上安排开庭并制作裁判文书,依法宣告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为其监护人。 本案中,因关某完全性失语,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她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在权利保护方面可能会陷入法律困境,这时就需要通过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来解决这一难题,该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已经达到成年年龄但缺乏认识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活动正常进行。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王书桥 通讯员: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李维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