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21执113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杨海洋(长丰县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
失信被执行人: 杨海洋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三角线路2号
身份证号:3205031983****1773
立案时间:2020-05-12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与被告杨海洋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4二、被告杨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9.140%计算至2018年7月27日),以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照年利率9.140%上浮5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9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杨海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满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67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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