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欧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某公司办公楼停车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刮划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雪佛兰迈锐牌汽车及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吉普指南牌汽车。2021年6月至8月,因对某公司在迁江镇经营不满,出于报复心理,欧某某驾驶电动车携带螺丝刀、锥子、弹弓、美工刀、玻璃器、钳子、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某公司附近等地,先后多次损毁赵某、吴某某等十三名被害人汽车、货车的车牌、玻璃、轮胎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损坏他人财物(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 男子寻衅滋事获刑二年) 我们在生活工作中遇事须冷静,不能逞一时意气丧失理智,更不能因为私愤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的事情要坚决抵制。任何时候都要遵纪守法,否则,你可能就是下一个被法律打击的“恶”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