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分割怎么写模板(分割协议书应该怎么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哪些内容?杭州婚姻律师解答
因为婚姻的不稳定性,很多人在婚内想签份婚内财产协议来给彼此安全感。那么,婚内财产协议是什么?需要写清楚哪些内容内容呢?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对这个问题做出解答。

婚内财产协议是什么?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协议一旦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可知,婚内财产协议不仅可以约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从民法理念来讲,这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可以规避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减少家庭矛盾。

那么,写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1、双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2、财产情况及归属。经常约定的财产有房产、车辆、股权、股票、存款、理财产品等。对财产的约定要清晰、明确,比如对房产的约定您可以这样写: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房产,位于哪里,登记在谁名下,是否有按揭贷款,房产约定归谁所有。

3、婚前、婚内的债权债务归属。

4、也可以约定婚内的收入,继承和获赠的财的产归属。

李晓娟律师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内财产协议最好清清爽爽地约定财产归属,不要附出轨或者离婚条件,否则,有可能会导致婚内财产协议没有办法保障您的财产权利。在写婚内财产协议前尽量找专业婚姻律师咨询,在律师指导下起草,或者直接让律师代书。

普法: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很多人却好似并不了解。当他们欠下债务时,他们并不会积极地去还款,而是想尽办法通过各种手段去逃避自己的债务。

很多人欠下债务还不起的时候,便会采取“消失”战术,直接失踪,从各个方面和债权人断绝联系,让债权人联系不上。有的人会采用“迂回”战术,一直给债权人“画饼”,结果多年过去还是一分钱都不还。

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时,他们便抓紧时间转移财产,当自己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时,将没有办法执行。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难道只能自认倒霉,放弃这笔债权吗?他们能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来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邹琦和肖杰本是多年的好友,两人的关系十分深厚,对彼此的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多的帮助。邹琦在2014年向肖杰借款100万做生意,考虑到彼此的关系,肖杰毫不犹豫就将钱借给了邹琦,两人约定2015年邹琦便会还清借款。

在此后其期间里,邹琦一直在陆陆续续还款。但临近还款截止日期,邹也才还了15万,距离100万的欠款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肖杰认为自己和邹琦多年的兄弟情谊,对其的人品十分了解和信任,哪怕截止日期邹琦也没还清,肖杰也没有催促其还款。

在还款日期到期后,起初邹琦还总是和肖杰解释不能还款的原因,希望肖杰通融一下,肖杰都表示了理解。但是随着时间的拖延,邹琦不但对此事避而不谈,还总是让肖杰联系不上自己。

肖杰这时才意识到事情的不对劲,几次催促后邹琦都没有再还一分钱。肖杰认为既然邹琦不顾两人的兄弟情做出这种事,自己也无需再顾及情面,2016年将邹琦诉至法庭,主张其归还剩余的85万元欠款。

但在2021年法院已经审结了该借款纠纷案件后,邹琦仍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向其还钱,肖杰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邹琦名下竟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

原来邹琦为了逃避这笔债务,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便与妻子协议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婚内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归妻子所有,自己承担所有债务,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

肖杰被邹琦的行为气急,自己肯定不能让他这么轻易就逃避这份债务,于是将邹琦以及他的妻子徐洁诉至法庭,请求撤销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条款。

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认为,邹琦、徐洁二人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将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给徐洁一人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由于该无偿转让的行为给肖杰带来了损害,肖杰的主张合乎法理,对此予以支持,判决认定肖杰主张的撤销权成立。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邹琦的做法便是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夫妻双方自结婚后,婚内所有的财产便应该属于两人共同所有,邹琦对其婚内的财产当然的享有所有权。

如果他没有离婚,那么肖杰则可以通过主张邹琦在婚内享有的财产来完成自己的债权的实现。如果邹琦离婚了但没有将所有财产分给妻子,那么肖杰也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邹琦分到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但是邹琦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后,没有主张其不是无偿转让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很显然,其离婚和转让财产的行为都是为了逃避这笔债务。这样的行为给肖杰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肖杰撤销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我们可以主张撤销。那就是当债务人在享有对其他人的债权且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却和其他人说不需要着急还钱,可以慢慢换,这种情况债权人是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其还款的。

以本案的主人公为例,如果邹琦此前借给了徐伟50万,且在2021年徐伟就应该还清这笔钱。但考虑到如果徐伟还了钱,那么这笔钱将直接被强制执行还给肖杰。于是邹琦便和徐伟说:“看在我们这么好的兄弟关系的份上,你欠我的那笔钱不用着急还,我可以再借你几年,我们将还款时间定在2030年吧”。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肖杰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徐伟欠款到期时间之后或者中途,此时如果邹琦有这样的行为,肖杰就可以直接要求徐伟将欠邹琦的欠款还给他。

但是如果,徐伟欠邹琦的还款时间还有比较长远的距离,那么肖杰便不能要求徐伟提前偿还这笔债务。

笔者小结

我们常强调“诚信”的美,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商业往来中,诚信都是美好的品质。一个人如果失去了诚信,那么其身边的人都会对其失去信任,甚至不再与其往来。因此我们应该做一个讲诚信的人,一个好的口碑在很多时候往往可以换来很多善意的帮助,但是失去诚信的人,在陷入困境时也不会有人愿意去拉你一把。

(《普法: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很多人却好似并不了解。当他们欠下债务时,他们并不会积极地去还款,而是想尽办法通过各种手段去逃避自己的债务。

很多人欠下债务还不起的时候,便会采取“消失”战术,直接失踪,从各个方面和债权人断绝联系,让债权人联系不上。有的人会采用“迂回”战术,一直给债权人“画饼”,结果多年过去还是一分钱都不还。

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时,他们便抓紧时间转移财产,当自己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时,将没有办法执行。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难道只能自认倒霉,放弃这笔债权吗?他们能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来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邹琦和肖杰本是多年的好友,两人的关系十分深厚,对彼此的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多的帮助。邹琦在2014年向肖杰借款100万做生意,考虑到彼此的关系,肖杰毫不犹豫就将钱借给了邹琦,两人约定2015年邹琦便会还清借款。

在此后其期间里,邹琦一直在陆陆续续还款。但临近还款截止日期,邹也才还了15万,距离100万的欠款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肖杰认为自己和邹琦多年的兄弟情谊,对其的人品十分了解和信任,哪怕截止日期邹琦也没还清,肖杰也没有催促其还款。

在还款日期到期后,起初邹琦还总是和肖杰解释不能还款的原因,希望肖杰通融一下,肖杰都表示了理解。但是随着时间的拖延,邹琦不但对此事避而不谈,还总是让肖杰联系不上自己。

肖杰这时才意识到事情的不对劲,几次催促后邹琦都没有再还一分钱。肖杰认为既然邹琦不顾两人的兄弟情做出这种事,自己也无需再顾及情面,2016年将邹琦诉至法庭,主张其归还剩余的85万元欠款。

但在2021年法院已经审结了该借款纠纷案件后,邹琦仍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向其还钱,肖杰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邹琦名下竟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

原来邹琦为了逃避这笔债务,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便与妻子协议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婚内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归妻子所有,自己承担所有债务,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

肖杰被邹琦的行为气急,自己肯定不能让他这么轻易就逃避这份债务,于是将邹琦以及他的妻子徐洁诉至法庭,请求撤销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条款。

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认为,邹琦、徐洁二人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将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给徐洁一人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由于该无偿转让的行为给肖杰带来了损害,肖杰的主张合乎法理,对此予以支持,判决认定肖杰主张的撤销权成立。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邹琦的做法便是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夫妻双方自结婚后,婚内所有的财产便应该属于两人共同所有,邹琦对其婚内的财产当然的享有所有权。

如果他没有离婚,那么肖杰则可以通过主张邹琦在婚内享有的财产来完成自己的债权的实现。如果邹琦离婚了但没有将所有财产分给妻子,那么肖杰也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邹琦分到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但是邹琦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后,没有主张其不是无偿转让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很显然,其离婚和转让财产的行为都是为了逃避这笔债务。这样的行为给肖杰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肖杰撤销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我们可以主张撤销。那就是当债务人在享有对其他人的债权且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却和其他人说不需要着急还钱,可以慢慢换,这种情况债权人是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其还款的。

以本案的主人公为例,如果邹琦此前借给了徐伟50万,且在2021年徐伟就应该还清这笔钱。但考虑到如果徐伟还了钱,那么这笔钱将直接被强制执行还给肖杰。于是邹琦便和徐伟说:“看在我们这么好的兄弟关系的份上,你欠我的那笔钱不用着急还,我可以再借你几年,我们将还款时间定在2030年吧”。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肖杰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徐伟欠款到期时间之后或者中途,此时如果邹琦有这样的行为,肖杰就可以直接要求徐伟将欠邹琦的欠款还给他。

但是如果,徐伟欠邹琦的还款时间还有比较长远的距离,那么肖杰便不能要求徐伟提前偿还这笔债务。

笔者小结

我们常强调“诚信”的美,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商业往来中,诚信都是美好的品质。一个人如果失去了诚信,那么其身边的人都会对其失去信任,甚至不再与其往来。因此我们应该做一个讲诚信的人,一个好的口碑在很多时候往往可以换来很多善意的帮助,但是失去诚信的人,在陷入困境时也不会有人愿意去拉你一把。

(《普法: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本文来自:法小律,原地址:https://www.237fa.com/fa/4617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