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施工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 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合同效力补正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原本无效的合同发生效力上的转化,成为有效合同。 合同生效时间(「建设工程」如何掌握施工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 在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时,应注意本条第一款但书条款,即发包人如果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时,人民法院就不应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将效力补正时间节点确定为“起诉前”,主要考虑如果将节点确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会导致合同效力在法庭审理期限内存在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和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使,从公平、便于案件审理和法律价值判断角度,将效力补正时间确定为“起诉前”。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为“起诉前”,在于督促合同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此,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是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遵守规定,及时履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为“起诉前”,则在于避免合同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期限,督促合同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假如采用“审理期间”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则这一补正条款的具体期限是不确定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为了认定合同有效,想法设法拖延庭审期限,从而争取进行报批的时间。此外,“起诉前”这一规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给予了双方进行协商的自由度,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点击头像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联系方式】点击头像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