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上海合同律师(原告诉请合同无效)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九民纪要”规定,原告诉请合同无效,法院可判撤销合同。这个规定很重要,值得大家注意。 一、“九民纪要”原文 “九民纪要”第42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参考案例 1、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0民终1073号民事判决认为,虽峻锋公司在上诉请求中未明确提出撤销《结算协议》的请求,但在一审抗辩以及二审上诉理由、庭审中的陈述和向本院提交的代理词中,提出了《结算协议》存在受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应归于无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属合同可撤销而非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的规定,本院仍应对峻锋公司提出的合同可撤销事由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判。 2、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终2744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中,张某信起诉时主张撤销张某英、李某2019年12月3日对李某越的房屋赠与协议,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张某英、李某2019年12月3日对李某越的房屋赠与协议无效。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某英、李某无偿赠与行为损害了张某信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张某信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本案中,张某信主张合同无效,现有证据不充分,但依据法律规定张某信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张某英、李某2019年12月3日对李某越的房屋赠与协议。 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4841号民事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魏某、赵某有权主张撤销。本案一审时,魏某、赵某以明美寿司店转租橱窗时未经出租人同意,致使其无法使用租赁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二条“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的解释,本案宜判决撤销合同更为妥当。 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认为,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5、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终2510号民事判决认为,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因此,本院依法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谅解书》。 6、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认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7、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0)甘010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原告贾某叶主张确认两份加盟合同无效的诉请。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之规定。本案贾某叶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是可撤销事由,其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故本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原告贾某叶与被告时代公司签订的两份加盟协议。 8、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撤销权的行使部分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因此对于原告张某祥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请,其无效理由不成立,但可撤销的事由成立,应对案涉合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