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疫情以来上海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宣判# 这一话题引发了热议。男子李某平隐瞒武汉旅行史,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日前,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一“缓刑”判决一经媒体报道,即引发网络热议,较普遍的观点是认为判“缓刑”有点轻。我梳理了一下评论中认为判刑轻的观点,主要有两种表达: 一种表达是认为男子李某平明知自己系重点地区回沪人员,做不到居家隔离而找一个酒店住,这给其他人带来了风险,更有甚者是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场所接触多人,应该重判。 另一种表达是认为判“缓刑”其实就是在社会上服刑,不用进监狱,谈不上是“惩罚”。 我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看,以上两种表达都属于情感范畴的“感觉”,作为法律人,我看到的是“法理”和“事实”,认为这个判决遵从法理,符合实际,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合理性,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2020年1月23日,李某平在知道武汉即将封城的消息之后,隐瞒武汉旅行史回沪,违反相关防疫措施,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该受到刑法处罚。 第二,从刑罚量刑上来分析,李某平在主观上只是出于一己之私,在离开武汉时,对病毒的认识也很有限,回沪后的外出活动仅仅是为了解决生活必需用品,不是随意或故意闲逛,并无主观有意传播或妨碍传染病防治之意,也没有传染他人,且在判决时肺部仍有阴影,还需继续检测和治疗,不羁押也是为了监所公共安全。 第三,从刑法的本意上来认识,立法与量刑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公民的行为划定“红线”,而并非仅仅为了“惩罚”,也就是说,判刑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结合大众情感上的感觉,结合以上三点,再通俗一点解读判决量刑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刑法上的定罪,是明确罪犯的法律责任,刑法规定的刑期,可理解为是罪犯法律责任的“报应”,而从“罪刑法定原则”考虑的量刑,则可以理解为是刑法的最终犯罪预防或教育警戒目的。 从目前报道的事实看,李某平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或再犯罪可能性很低,综合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是合适的。 最后,说实话,现代的法律已经是个专业的事了,不过作为法律常识,能说出来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网友肯定不少,但一旦针对个案,一般人脑子里就只有“罪刑法定”,而全没了“罪刑相适应”,想让我在这里用这么短的文字通俗地表达清楚,我也很难做到。 所以,今后,如果遇到专业的问题,建议网友们还是找专业的人来帮忙,不要从自己想当然出发而导致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