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遇到离婚纠纷案件,总会被问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抚养权的产生是基于一种“血浓于水”的情感,这种情感促使男女双方在法庭上各述其词,甚至声泪俱下。那么,怎么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案例一】 田某1与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田某2。2005年3月22日,田某1与阎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2005)鲁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田某1与阎某离婚;田某2由田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阎某每一星期探视田某2一次。2012年5月27日,田某1与阎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关于田某2的抚养问题予以变更,由阎某抚养,田某1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现因阎某为女儿上学需要,计划将田某2户口迁至郑州,需要变更女儿田某2归其抚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田某2的抚养权。 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条件有哪些(每日说法 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本案中,阎某与田某1婚生一女田某2,其血亲关系不可改变。后田某1与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经本院调解离婚,确定田某2由田某1抚养。后田某1与阎某双方签订协议书,对田某2的抚养问题予以变更,由阎某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现因阎某为田某2上学需要迁移户口,请求法院确认变更田某2归其抚养。既对女儿田某2成长有利,也符合法律规定。故阎某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张某1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张某2。2015年1月4日,张某1和刘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2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负担壹仟元抚养费,待其成年随父随母自择。双方离婚后,张某2一直由刘某抚养,2016年端午节期间,刘某之兄将张某2送至张某1处,让张某1与其共同生活几天。张某1遂将张某2原上学的学校停学,并将张某2转至南阳市第七小学。张某1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张某2的抚养权,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1的诉讼请求。现张某1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1与刘某之间离婚协议中,已对子女的抚养做出约定。张某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充分协商一致,现虽然刘某明确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是自2016年7月起张某2一直跟随张某1生活、学习,且张某2到本院陈述,愿意跟随张某1生活,故本院对张某1的请求予以支持,张某1自愿放弃抚养费用,本院予以准许。但是应保障被告的探视权利,以每两周一次为宜。 【案例三】 原、被告所生女儿陈某1于2012年8月31日出生,2013年12月10日南皮县人民法院出具(2013)南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生育的女孩陈某1随被告陈某生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39600元。2017年10月原告将孩子接到自己处随原告生活,并在安顺幼儿园上学。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一直随被告的爷爷、奶奶生活,得不到父爱,并且孩子一直没有上户口,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由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条件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所生女儿自2017年10月开始即在原告处生活至今,被告没有接回,结合女孩的生理特征,以后女孩随母亲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本院予以准许。 【以案释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男女双方可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进行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因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而涉诉,法官在考量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往往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利益出发,即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国关于抚养权最详尽规定的法律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该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男方和女方在抚养方面具有同等的可能性;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或由母抚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以上只是一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多数人认为,考虑到目前抚养孩子条件尚不成熟,可以采取“缓兵之计”,暂将孩子交由对方抚养,待自己具备抚养条件后再要求变更抚养权。事实上,变更抚养权不是没有可能,只是可能性非常小,一般应至少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时,法官才会考虑支持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的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需要强调的是,法官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会考虑子女对此是否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是否有自己的意见和选择权,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将标准定在10周岁,当然这绝非一成不变的,在法官与孩子交流的过程中,如孩子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官也会把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心证。 要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就要站在法官的角度去思考,一般而言,法官会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第一,对男女双方进行对比分析,看看谁的条件更为优势,比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第二,由于男女双方多忙于工作,所以孩子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带,男女双方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家庭情况也是法官考虑的因素;第三,了解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比如入学是否方便,所住小区生活环境成熟,孩子在这个环境中生活的时间长短等;第四,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这对法官的心证而言非常重要。这就需要男女双方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时一定要突出自己的有利因素,同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