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营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某国际博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博览公司)、杭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建设公司具体施工的鄂尔多斯市某产业园的室内设计装修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交付使用后,原告仅领取到20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对方一直未给付,请求被告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某博览公司提出被告不仅下欠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还下欠其该工程上款项,考虑到案涉为同一装饰装修工程,四方当事人均为企业的情况,当庭准许某博览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进行了积极调解。 有独三(【典型案例】“有独三”参加诉讼) 调解结果 被告某运营公司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06万元;被告某运营公司于一个月内给付第三人某博览公司工程款239747.6元。 典型意义 保障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司法审判的职责所在。本案中,建设公司按约定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运营公司应当向建设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同一工程中,运营公司公司亦下欠第三人博览公司工程款。以上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秉承缩短涉企案件办理周期、降低涉企案件诉讼成本的原则进行审理,遂准许第三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欠付工程的支付时间及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该案的化解,推动了涉企案件高效办理。 法律小贴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文将初始原告与被告间的诉称之为本诉,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称之为参加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其行使诉权的形式,保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就是保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权。(多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