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年度个人医保缴纳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予以确定,而上年度平均工资应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予以计算。《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相关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这些“工资”项目要计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哪些部分构成? 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编辑:朱晨颖】 更多精彩内容,请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大武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