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要和儿子去城里生活,便把宅院卖给了老刘,并表示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老刘在为宅院重新砌院墙时,小张出现制止,表示他是老张的侄子不允许老刘动院子,小张提出:院子是其父亲和老张一起建的,虽然登记在老张名下但应该共同享有产权。 老刘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占有该宅院,对小张妨碍其占有的行为,其作为善意占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小张排除妨碍,不得继续阻止其垒院墙。对已经产生的损失,老刘有权向小张主张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458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律师分析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具有公示效力。即便受让人基于错误的登记,相信处分人为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其受让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老刘购买涉案宅院时,老张持有该宅院的产权证书,老刘足以相信该宅院的所有权人为老张本人。况且,老刘与老张为同村村民,其购买老张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老刘购买宅院时系出于善意。老刘虽然未办理涉案宅院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对其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小张的行为妨害了老刘对该宅院的占有,已构成侵权,老刘依法有权要求小张排除妨害,并针对被小张推倒的部分院墙的损失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小张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父亲与老张是涉案宅院的共同共有人,老张的出售行为已侵犯了其父亲的合法权益,可以让其父亲向老张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包括分割售房款等。 律师提示 《民法典》设立占有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平。 当占有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占有受侵害的情形不同,分别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不动产买卖中的买受人而言,其在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可以依据对不动产的占有事实以善意占有人的身份主张侵权损害救济,但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主张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