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56273的网友留言咨询:我在单位退休后,医疗缴费不足20年,怎样补办? 市医保局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待遇。 1.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7%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后,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退休时无力完成一次性补缴的,一年内按核定退休待遇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7%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一年补缴的,按补缴时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7%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后,自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月份不计发个人账户金,只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医保补缴费怎么交(退休后医疗缴费如何补缴) 2.可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按月缴费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3.本人不选择按照上述两种方式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最低缴费年限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中规定的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规定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的要求,我市自2026年1月1日起将男职工、女职工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由25年、20年调整为30年、25年,2025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谢谢!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