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起诉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自然人的,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住所地? 不同的民事主体,其住所地不一样。 住所地(什么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对于自然人来说,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民诉法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定。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 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可见,经常居住地只是对自然人来说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问题。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经常居所可视为住所的问题,需要注意连续居住的持续时间。《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在《居住证暂行条例》出台后,有意见认为,该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即可申领居住证。因此该“半年”的居住时限可作为判定经常居所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此,应注意区分理解:根据自然人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作为住所,是适用该条关于“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的规定;但在现行立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在适用“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时,建议仍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作为确定经常居所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