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近年来,微信公众号和各种短视频作为各单位公司宣传的重要平台和宣传载体,也成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最常见的侵权包括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各地法院尤其是北京地区及广东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公众号及短视频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日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简单来讲,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著作权也称作版权。 公众号分享(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是否侵权) 律师认为,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是否侵权主要看是否得到授权以及注明出处等,还要看是否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未经授权转载他人公众号原创文章属于侵权。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例如,将他人公众号文章一字不差或者稍作修改后,以自己为作者署名并发表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就是侵权。转载公众号原创文章,且注明作者及来源,但未经授权也是侵权。现在的公众号文章侵犯著作权主要是后面这种情形。转载者一般认为,只要注明了原创作者及来源,即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这种情形亦构成对原创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那么,公众号使用从网上搜集、找不到出处和作者的图片侵权吗?律师说,未经授权使用图片、音乐等素材属于侵权。摄影作品、音乐等素材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即便是图片注明了来源,仍然构成侵权行为,必须获得图片使用权者的同意,才能用。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尤其是免费图片,很多来源不明,即使没有版权声明,也不代表该图片不受版权保护。换言之,无论图片的原作者是否提供了公开的版权声明,其作品都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使用。图片中如果有人物,还会涉及到肖像权等问题。公众号如果未经图片著作权人的同意引用图片的,公众号会构成侵犯著作权。即使是电影截图,若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明星的肖像亦是侵权行为。 日常拍摄的短视频到底有无版权,随意剪辑、传播会不会构成侵权?我们日常所见到的短视频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行创作、录制拍摄的,通常包括短纪录片、网红IP、情景短剧、技能分享、随手拍等。另一类就是对已有视频进行剪辑、加工、制作而成,包括创意剪辑、精彩片段等。这两类视频的可复制性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否具有独创性往往会受到质疑。律师说,一般认为,如果作者在制作短视频时有想表达的主题、对拍摄的画面进行了选择和剪辑,就认定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于短视频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视频界“新军”,所以我国法律界对于什么类型的短视频才属于作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要判断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还需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短视频侵权认识的另一个误区是合理使用。有人认为,使用他人的视频是出于合法目的,没有从中收益,不属于侵权行为。实际上,著作权法第22条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分别明确规定了12种及8种合理使用范围,这些主要是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来判断的。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因此,公众在传播视频时切记要对照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律师提醒,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在观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之余,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版权,不得随意转发、恶搞未经授权的作品,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不能掉以轻心、触犯法律。 (全媒体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牟晓慧) 晚报律师团服务律师 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刘健伟18653396088 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 王允莲13573355715 同时关注淄博综合广播FM89《法在身边》节目,每周日下午5:00-6:00播出。 编辑:张强 本文来自【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