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连带责任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同的处理方式。 当连带责任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首先,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一、连带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会坐牢吗
连带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一般不会坐牢。因为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
当连带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判决后,若担保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依据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如果只是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而不是恶意逃避执行,不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执行,待担保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此外,若在债务形成过程中,担保人存在诈骗等犯罪行为,则会因触犯刑法而面临刑事处罚。所以,连带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通常不会坐牢,但存在特殊情形。
二、债权人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若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关系、关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安置费、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三、债务转让的,担保物权是不是转让
债务转让时,担保物权是否转让需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若债务转让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物权不随债务转让而转让。
若经过了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物权通常会随着主债务的转让而转让。这是因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主债务转移时,基于从属性原则,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担保物权也应随之转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新的债权人能享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担保保障。
例如,甲为乙对丙的债务提供担保,当丙未经甲书面同意将给丁,同时允许乙转移债务,此时甲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若经过甲书面同意,丁便有可能获得原有的担保物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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