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吗

普法百科19小时前2

一、离婚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吗

1、《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么我们就得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做一个了解。有人主张离婚协议是一个混合合同。当然,我们也承认离婚协议符合有些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但我们应该看到该协议不同其他所有合同的特质。在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的特征就很明确了该协议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处的反映出来的是协议的性质。从协议目的、内容、时间来看,很明显是一种有关人身属性的协议。更严格的说该协议中对财产处分部分也具人身特点。

2、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会给离婚协议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比如:代为权、撤销权、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等。比如:在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所有财产,一方主张显示公平而要求撤销,法院如何处理。再如,第三人以侵犯他的债权主张撤销权,怎么处理。是对债权人保护还是对离婚协议双方的保护呢?如不保护债权人就可能导致假离婚而逃避债务的问题,如不保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就不利于婚姻无过错方或者严重影响协议当事人在离与不离的态度。

3、《民法典》合同编一开始设计时就排除了对人身关系协议的立法原意。所以再具体运用或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对离婚协议进行调整时就偏离了合同的基础。《民法典》合同编一开始就没打算调整人身关系的协议,那么整个法律体系就肯定就与离婚协议有不协调之处。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三、协议离婚的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由上文可以知道,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是不调整离婚协议的,但是党人士若是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便是公平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吗”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公平法务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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