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逾期一年,打工小伙如何绝处逢生?
小陈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仔,今年26岁,从老家来到大城市打拼已有五年,和许多年轻人一样,他怀揣梦想,每天早出晚归,只为多攒点钱,将来能买套房、成个家,一年前,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他不得已通过某网贷...
老张去年用自己那辆开了三年的奔驰C级在平安银行做了车辆抵押贷款,当时资金周转紧张,心想很快就能还上,没想到生意接连受挫,贷款一拖再拖,转眼竟逾期了一年,今天早上,他发现停在小区楼下的车不见了——挡风玻璃上贴着一张《车辆处置告知书》,落款是平安银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其实银行确实有权对逾期严重的抵押车辆采取处置措施,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不成,银行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单方面强制拖车。
但现实中,许多银行在借款合同中会加入「特别处置条款」:一旦借款人连续多期未还款,银行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抵押物进行「保全处置」。这种条款是否完全合法,需具体看条款是否明显排除借款人主要权利、是否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若银行未在签约时明确告知该条款内容,借款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老张的经历并非个例,很多抵押车车主陷入困境时,误以为银行「无权动自己的车」,甚至采取藏车、转卖车辆等过激行为,反而可能涉嫌恶意逃避债务。车辆抵押登记后,法律上抵押权人(银行)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有权人(车主)的处分权已受限制。
若此时车辆被银行拖走,车主仍有机会挽回损失:
若你的抵押车已逾期,切忌消极逃避!建议立即: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应当证明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及抵押权有效设立,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贷款的本质是用资产信用换取资金周转,但一旦逾期,法律的天平会向债权人倾斜,银行虽有权保护自身债权,但也必须依法操作,对于车主而言,主动沟通+法律意识才是破解困境的关键,千万不要以为「车在自己名下就万无一失」,抵押登记的那一刻起,你的爱车已是「带着镣铐的资产」,理性应对、合法维权,才是避免车财两空的终极答案。
银行有权直接拖走逾期一年的抵押车吗?车主该如何绝处逢生?,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注:本文案例基于典型情景虚构,具体法律适用需以实际情况及法院裁定为准。)
老张去年用自己那辆开了三年的奔驰C级在平安银行做了车辆抵押贷款,当时资金周转紧张,心想很快就能还上,没想到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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